• 李嘉健 律师
  • 执业年限:6年
    广东-广州-天河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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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52)

框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意义

框架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1)有效合同 有些框架协议名称虽叫框架协议,但协议的内容比较详细全面,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这样的框架协议实际上就是一个具有可强制执行的合同,[1]具备法律赋予的合同效力,任何一方如果违反约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基本判定标准是: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除外)。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w1]、第六十二条[w2]、第一百二十五条[w3]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数量为合同成立生效的核心必备要素,缺一不可;在合同明确了当事人、合同标的及合同数量的情况下,合同一般为有效合同,合同中其它未明确的内容法院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来确定(如无法确定的,则构成预约合同)。】 (2)预约合同 有些框架协议,仅约定了交易各方对交易内容的主要共识,但是对于若干重要的交易细节,框架协议约定当事人应进一步另行达成协议,从而在就具体交易细节达成协议之前框架协议本身的规定因内容的不确定性而无法执行。基本判定标准及违约责任是: 尽管合同的核心要素(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数量)是明确的,但合同的其他要素无法通过合同解释规则予以确定,需要当事人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予以明确。这种协议在合同理论中常被称为“预约合同”,预约的法律效力在于双方应当按照预约的约定在一定的条件成就后签订相应的合同(本约),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签署该本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依据协议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承担缔约责任(【或履行签署本约的义务】此项存疑[2])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框架协议有关于违约 ...展开
用户:匿名 土地流转 | 2020-05-19 16:28:51

个人大额转账问题

一、触发大额(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义务 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属于可疑支付交易;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属于大额支付交易,金融机构应就可疑支付交易和大额支付交易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如果发现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还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若个人账户代公司收款金额达到上述条件,会触发金融机构相关报告义务,存在引发不可控连锁风险的极大可能性。比如:2015年人民银行泰州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发现部分账户交易极其异常,随向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告,最终破获一起价税合计136.9亿元的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二、触犯逃税罪 部分企业主,为避免缴纳较高的税费,将本应由公司账户收取的款项,转由个人账户收款,认为没进公司账户就不会在留下公司收款痕迹,公司财务账就可以不就此款项计算申报纳税,依法产生的各种税收义务,就一并“消除”了。其实,这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做法。殊不知,若税局追查对方的付款信息,并延伸查找收款的资金去向,比照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数据,收入相关数据很容易获的。彼时,企业主极易触犯《刑法》第201条逃税罪之规定。即使按税局要求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了,也是《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的偷税行为,会对个人社会信用产生较大影响。 三、触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部分企业主,认为:自己是老板,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个人账户收取公司销售款,无可厚非。殊不知,公司是公司,老板是老板,都是独立的人(法人),不可混为一谈。若将公司收入款项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就是将个人直接侵占或挪用公司资产,极易触犯《刑法》第271条、272条之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2013年,真功夫董事长、大股东蔡达标被以“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被判决有期徒刑14年,就是个典型案例。 四、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原理,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公司债务是公司债务,与股东无关。但是如果发生股东和公司人格混同,股东个人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什么时候会发生股东个人与公司法 ...展开
用户:匿名 其他 | 2020-05-19 16:27:42

法人是否承担公司的责任

你的问题已收悉,回复如下: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们需要区分情形: 一、是否已经实缴 如果已经实缴,那么不存在上述情况,转让后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二、转让时出资期限尚未到期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因此,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是可以不实缴出资的。出资期限尚未到期时,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可以不进行实缴出资,此时股东尚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属于合法行为,不应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因此,转让时出资期限尚未到期的,股东转让股权属于合法转让,不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和第18条;在股权转让后,标的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随之转移,受让方对股权的权利义务概况承受,即应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股权尚未实缴的出资义务(在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实缴)。 三、 转让时出资期限已经到期 转让方在出资期限已经到期后,仍未实缴出资,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8条的规定,即便股权转让后,转让方仍应当承担实缴出资责任。 如果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转让方存在到期未实缴出资的情形,则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受让方要承担连带出资责任。受让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转让方追偿。但是,如果双方在转让股权时约定由受让方履行到期未实缴的出资义务,则受让方无追偿权。 请采纳 ...展开
用户:匿名 起诉应诉 | 2020-05-19 11:17:11

房租买卖合同

你的问题已收悉,回复如下: 一、户口迁移属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范畴,法院不会受理及审理户口迁移纠纷,公安机关也无权强制要求原房主将户口迁出,故如原房主拒绝配合,则从法律上目前并无有效措施迫使原房主迁出户口。 1958年1月9日施行且至今仍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按照上述规定,包括户口的申报及迁出在内的各项户籍管理工作均由公安机关主管,属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责范围,上述工作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当事人之间基于二手房买卖而涉及户口迁出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畴,故人民法院无权受理与户口迁移相关的纠纷。 因户口的迁出需要户主的同意及配合,且需要户主提交相应的审批文件及新的落户地址,在上述条件并不必备且原户主不配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法强制性地要求原户主将户口予以迁出。 二、原房主拒绝迁出户口,并不影响新房主在该房屋处重新落户。 按照户籍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套房屋原则上应该只立一个户口,但一个户口中可以有多名成员。我们在做老房拆迁的时候,确实碰到过一套房落有几个户口的情形,但都属于直系亲属成年后,单独落户的情形。 因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存在较多的房屋过户后,原户主拒绝迁出户口的情形并严重影响新房主的户口迁入工作。我们咨询朝阳区及海淀区户籍管理部门,目前可行的操作办法为:如原房主拒绝将户口迁出,则新房主可就该房屋重新申请一个户口,原房主的户口在户籍系统里会显示“空挂”,从而解决新房主的落户问题。 三、新房主可以原房主未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户口迁出义务为由,要求起诉原房主。 如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在该条款中约定了原户主迁出户口的期限及对应的违约责任,则该约定合法有效,其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合同没有约定,则由法院自由裁量,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例如损失的具体情况判决违约金的数额。 需提请注意的是:新房主的诉讼请求只能要求原房主支付违约金,其不得要求法院判令原房主限期将户口迁出。 请采纳,非常感谢 ...展开
用户:匿名 房屋购买 | 2020-04-30 11:24:05

租房纠纷

你的问题已收悉,回复如下: 1、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和解除情形,违约金和解除情形不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并未约定,只能说不严谨; 2、 隐瞒跳楼属于重大隐瞒,房屋里有人死亡,虽然不影响对房屋本身的使用,但会影响使用人的心理,客观上会降低房屋对使用人的效用,按照一般的民间习俗,发生过人死亡的房屋会被认为存在不吉利的因素。同时,有人死亡的信息,会对承租人是否愿意进行交易,及居住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 但是,如果是租房前承租人已询问房屋是否有死过人的不利妨碍,且房东和中介否认并以欺瞒方式保证没有的情形下,可以经法院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退回租金!如果没有就“凶宅”之顾忌向房东和中介要求说明,只凭迷信之论要求退房退租,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4、 起诉的流程就是准备起诉状、证据到物业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回租金。 请采纳 ...展开
用户:匿名 房屋租赁 | 2020-04-29 16:40:20

遗产(房屋)分割问题

你的问题已收悉,回复如下: 1、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复: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制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百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度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2、   至于你所说的双方不愿意共有,且不愿意折价回购,那么可以拍卖,也可以共同找买家,并按照所得购房款的比例进行分割,当然,找买家的时候双方约定一个期限出售,高价者得,且谁找到更高价的买家,谁可以按照较高的比例分割购房款。 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知国继承法》第二十道九条【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请采纳 ...展开
用户:匿名 财产继承 | 2020-04-29 16: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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